工信部调整微波通信系统频率
近日,工信部网站发布了《关于调整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及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有效提高频率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微波通信产业健康发展,工信部对微波通信的频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微波通信系统可使用频段为:4500-4800MHz、7125-7725MHz、7725-8500MHz、10.7-11.7GHz、12.75-13.25GHz、14.5-15.35GHz、21.2-23.6GHz和71-76GHz/81-86GHz。
使用上述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服务范围涉及三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跨国境(界)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服务范围涉及相邻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其中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商另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实施。服务范围仅涉及单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使用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其频率使用率要求为频段占用度不得低于80%,年时间占用度不得低于60%。
自通知实施之日起,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与本通知频率使用规划不一致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微波站设置、使用许可申请。已获许可但与本通知频率使用规划不一致的微波站可使用至设备报废为止。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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