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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虎口夺食 运营商该何去何从

三、监管虽有法律规定,但是是否侵害消费者权利或许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首先看码号资源的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和第五十九条进行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了《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并发通知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电信码号资源将有偿使用。以上三部委发出通知还要求,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根据当时拟定的收费标准测算,用户码号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号为0.01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上述通知要求,运营商每年都要向国家有关部门支付码号资源使用费。这里我们查询到的关于码号使用费相关的政策文件。实际上,根据以上办法和要求,我们可以理解为,号码资源的所有权归属国家,运营商通过支付租金或者占用费的形式首先从政府处打包批量获取码号的使用权,之后再免费转交用户使用。也就是说运营商获取码号时,无论多少,码号都是有价值的,即便运营商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

再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上法律法规是消费者维权的最有力武器。以上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公平交易,限制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由选择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并大体上平衡,合同上的责任和风险要合理分配。具体包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和优势,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内容;(二)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合同风险;(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至于靓号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从法律上讲,缺乏明确的规定。但是从运营商的角度看,遵循“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基本原则,维护消费者权益,避免“霸王条款”是有必要的。

四、码号取之有价,靓号亦有市场价格,一棒子打死是否涉过度执法嫌疑

运营商获取码号按照规定是需要支付占用费的。因此,无论价值多少码号都是有价的。无论是运营商随意划分,还是因为有市场需求后进行的划分,客观上有靓号,就有一般号,更有无人问津的特差号,运营商通过打包的形式批量获取。关于靓号的市场价值,不但是市场认可的,也是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如日前,四川新闻网报道称,泸州龙马潭区法院将在淘宝网上对失信被执行人的29个手机号码进行司法拍卖,其中,15xxxx99999号码起拍价达到3万元。还有今天头条报道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9月份对查封的21个手机号码进行评估,其中,已有8个尾号4位相同的手机靓号正式通过淘宝网挂拍,评估价值共计337000元,将于10月20日正式开拍。

靓号的数量有限,而且有市场需求,这是谁都无法改变的客观事实。这种需求不是一天两天内形成的,而是二十多年来逐步形成的。靓号数量有限并且有市场需求,这就是靓号的价值源泉。最早的一批靓号实际上是没有类似最低消费之类的限制。然而随着经济发展,靓号的市场价值逐渐显现。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靓号”,靓号应该值多少钱,靓号应该怎么销售,客观上引发了市场乱象的出现。另外,靓号在一些渠道或者靓号持有人眼中变成了赚钱的工具,这也是客观事实。如果有人想要购买靓号就要花费数千、数万甚至是数十万的价格购买。这都是真实的市场经济行为。现在运营商根据通信行业习惯,一方面取消了靓号的最低消费,另一方面为防止出现内外部人员联合操控靓号销售牟利的行为,为靓号设置了较高的套餐费和预存话费限制。实际上,这一方面已经最大限度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公平选择权,另外一方面最大限度稳定了靓号交易市场秩序。再退一步讲,即便靓号套餐限制和预存话费限制全部取消,也改变不了靓号数量缺乏的现实,在市场需求和数量缺乏之间,靓号“黑市”或将不可避免。我们相信这应该不是工商部门想要的结果。

针对靓号的这一波执法操作和网络热议,最终影响的绝对不仅仅是几个靓号的问题。至于最终结果如何,相信运营商会据理力争。毕竟这涉及到整个通信行业和从业企业,牵一发而动全身,最终会不会从省级层面上升到更高的层面,我们静待结果。

(作者:杜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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