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决定对进口光纤预制棒开展反倾销复审调查
据商务部7月10日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按照商务部2015年第25号公告、2018年第57号公告和2020年第39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具体来看,2015年8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25号公告,决定自2015年8月1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日本8.0%-9.1%,美国17.4%-41.7%,实施期限2年。
2018年7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7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20年9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39号公告,将日本公司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14.4%-31.2%。
2023年4月10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导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藤仓烽火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嘉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
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按照商务部2015年第25号公告、2018年第57号公告和2020年第39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17.0%(Shin-Etsu Chemical Co.,Ltd.)
2.株式会社藤仓 14.4%(Fujikura Ltd.)
3.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31.2%(Sumitomo Electric Industries,Ltd.)
4.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31.2%(Furukawa Electric Co.,Ltd.)
5.其他日本公司 31.2%
美国公司:
1.康宁公司41.7%(Corning Incorporated)
2.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17.4%(OFS Fitel,LLC.)
其他美国公司41.7%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5年第25号公告、2018年第57号公告和2020年第39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中文名称:光纤预制棒。
英文名称:Optical Fiber Preform或Fiber Preform。
产品描述:光纤预制棒是具有特定折射率剖面并用于制造光导纤维的石英玻璃棒。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光导纤维。制造出来的光导纤维用于各类光缆结构进行光信号传输。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0022010。该税则号下进口产品直径小于60毫米的除外。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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