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中立争论:严格监管或抑制运营商竞争
2月26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通过了网络中立法案,该法案呼应了去年10年奥巴马发表的“最强力度网络中立”政策声明,将包括有线(Cable、DSL)和无线(Wireless)的整个“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Broadband Internet Access Service)”划为“管制类电信业务(Title II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FCC由此获得了对全部“互联网宽带业务”执行最强力度网络中立监管的权力。
在FCC的监管“武器库”里,“管制类电信业务(Title II)”是政府管制权力扩张的最高端,堪称电信业的“管制核武”,在几十年前是用于威慑“老AT&T”那样的垄断性电话公司的。本次通过的网络中立法案,其“强度”的最主要体现,就是该法案将整个“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从原先的“非管制类信息业务”划类为“管制类电信业务”,使得该法案成为了网络中立争论至今最彻底和最强硬的法案。
法案一出,争议主要聚焦于该法案“是否强度过大”。支持者认为,法案核心的“不屏蔽、不降速、无快车道(No Blocking、No Throttling、No Paid Prioritization)”三项条款本来就是网络中立的经典内容,法案并无太多的条款扩张。法案虽然将互联网宽带划为“管制类”,但法案同时包含了“克制监管”的内容(法案“Forbearance”条款——“法案只使用部分Title II条款,并克制使用其余Title II条款”),禁止对互联网宽带实施进一步的价格管制和税费管制,所以此“轻度管制”非彼“旧式核武”,互联网宽带虽然形式上是“管制类”,但管制内容是非常“克制”的。
反对者认为,把互联网宽带业务划为“管制类”就是最实质性的问题,由于业务性质变为“管制类”,FCC据此获得了几乎无限的微观管理权力(法案“A Standard for Future Conduct”条款——“FCC有权逐案例审查任何可疑行为,并提供执法解释和指引”),使得该法案成为了一个“开放式的口袋法案”,FCC可以通过事后审查随时改变和扩张管制内容。反对者认为政府一旦实质性地攫取了监管权力,对权力的“克制”从来都是临时的,只要政府觉得有必要,“轻度管制”就会变得越来越重。
在FCC讨论法案草案时,Verizon和AT&T已经明确表态,如果FCC将宽带业务划为“管制类”,Verizon和AT&T肯定会再次把FCC送上法庭。Verizon把FCC的2010年法案告上法庭后,FCC在2014年初才得到最终败诉判决;这次Verizon和AT&T再度上告后,新法案的结局可能要到2019年左右才能见分晓。
从表面上看,本次立法依旧是网络中立正反方的互相对攻,只不过对攻烈度越来越大;但实际上,本次立法的互联网生态系统背景已不同以往,网络中立争论近年来发生了实质性转向,而本次立法更是彻底确认了这种转向。
网络中立争论起于运营商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由于运营商占据着互联网内容传输管道的主导权,互联网企业因而要求限制运营商干预内容传输的权力,希望向运营商设置一份负面清单。所谓的“网络中立法案”,本质上就是一份“关于运营商的N个不能”的负面清单;而“网络中立争论”,则本质上就是要争论向运营商设置负面清单的必要性。
在2013年前的网络中立争论框架里,运营商总体被认为是互联网生态系统的一个“环节”,与互联网企业是“上下游”关系,因此网络中立支持者需要说明,为什么运营商这一“环节”是互联网的“问题根源”,从而需要管制。美国的运营商是私有竞争性行业,运营商既没有垄断性市场地位,也没有国有运营商的权势,要管制这样的行业,网络中立者更需要详细论证每项禁止条款的必要性,说明这些条款有利于整个互联网生态系统,而不是仅仅有利于某些互联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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